
张学英、郭学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
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
执 行 裁 定 书
(2019)鲁1621执恢173号之二
申请执行人张学英,女,汉族,1973年6月2日出生,邮寄送达地址惠民县。
被执行人郭学勇,女,1977年10月16日出生,住址惠民县。
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的(2009)惠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,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学勇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郭学勇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64500元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条、第二百四十二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32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冻结被执行人郭学勇在工行山东省滨州惠民支行的账号(16×××62)存款40544.55元,冻结期限为12月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杨再新
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
书记员 王潇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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